索 引 號:000014349/2021-04952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7日 |
標 題: 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貴港市2020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收回國有土地的通告 | |
發文字號:貴政通〔2020〕147號 | 發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貴港市2020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已經貴港市人民政府以《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貴港市2020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貴政函〔2020〕740號)同意收回原由廣西農墾西江農場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國有土地0.5095公頃(折合7.643畝)。現將批準的《使用國有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貴港市2020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
二、收回國有土地的位置
該批次建設用地需收回國有土地位于貴港市西江產業園區(具體位置以實地埋設的界樁和開挖的界溝為準)。
三、被收回國有土地的土地權利人及分類面積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貴港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貴政發〔202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收回國有土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二)青苗補償標準。
被收回國有土地上的青苗補償標準按《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港市本級新一輪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貴政規〔2020〕3號)的規定執行。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被收回國有土地上種植的零星果(樹)木等地上附著物、有合法手續(證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構)筑物,按照《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港市本級新一輪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貴政規〔2020〕3號)規定的補償標準并結合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五、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被收回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到貴港市地產服務中心辦理土地補償
登記,請互相轉告。
聯系人:徐華濰 聯系電話:0775- 4286192
六、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被收回國有土地上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被收回國有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墳墓所屬戶主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到貴港市地產服務中心辦理相關遷墳手續,并于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自行遷移完畢,逾期按無主墳處理。
八、上述土地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收回土地補償登記的視為自動放棄其應有的權益。
特此通告
??????????????????????????????????????????????????????????????????????????????貴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7日
解讀